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启动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遴选工作。
经综合评审,拟定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示(按行政区划):
1.北京市海淀区
2.河北省石家庄市
3.辽宁省沈阳市
4.辽宁省大连市
5.吉林省长春市
6.上海市徐汇区
7.江苏省南通市
8.浙江省温州市
9.浙江省绍兴市
10.福建省福州市
11.山东省济南市
12.河南省郑州市
13.湖北省武汉市
14.湖南省长沙市
15.陕西省西安市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1月4日至2024年1月10日)。
公示期间,如认为相关城市(地区)存在不宜列为示范创建情形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反映。
反映情况需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请署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086271 010—62086707
传真:010—62083171
电子邮件:shifanqu@cnip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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