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0月1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了。现在企业开业办证基本做到了“一门进、限时结”。但是办新证越来越简便快捷的同是了,一定要特别重视企业的正常退出程序了,“玩失踪”,后果真的很严重!
现在,一些企业的正常税务登记“注销”行为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认为“注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税务清算,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甚至可能还要接受补税、罚款的“命运”,不如“玩失踪”省时省力,这在原来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情况下,其影响程度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随着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升级,在相关部门“共治共管”、配合联动的情况下,“黑名单”制度的影响程度远比想象。比如:
《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良信息,将被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进入“黑名单”管理,供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等进行查询,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消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造成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对失信的法定代表人进入“黑名单”后,最严重的有可能造成对社会生存空间的大幅缩小,甚至影响到个人的某些特殊消费行为。
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即使在工商行政部门规定对法人的限制期限已过,但由于以前的税务事项未能依法处理,被税务机关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的,其原法人要想重新担任新办企业法人的,也都是一场空。
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不依法申请税务注销而采取“玩失踪”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非正常户”或“失踪户”管理。“非正常户”或“失踪户”也是够上“黑名单”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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