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标标函【2009】94号文“关于同意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计划的函”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合并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应广大学员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10年12月上旬在北京市举办一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修订条文解析及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处理》培训班,聘请其规范主编、本行业知名专家,就新整合修订规范的基本内容及修订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讲授,重点介绍强制性条文的理解和应用,以及建筑防火设计疑难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时聘请著名专家讲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新规则。
请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学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参加学习人员: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从事建筑设计的技术人员,欢迎年轻的建筑师前来学习。
二.培训内容:
1.“建规”、“高规”修订背景及修订条文介绍
2.“建规”与“高规”共性重点条文对比分析
3.“建规”、“高规”重点条文疑难问题解析
4. 新修订“建规”、“高规”与相关现行规范的协调、衔接及执行中的疑点、重点
5. 结合工程实例介绍建筑防火设计中易出现的问题及防治方法
6.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新规则
三.学习时间、地点及费用
时间:2010年12月1日—12月4日
地点: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
费用:培训费700元(含教材),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办理交费手续
四. 报名办法:
请各单位人力资源部组织报名并发传真,等候报到通知:
联系人:姚瑶 高莫愁 孙永红
电话:010 68318894 15827290669
传真:010 68318854 邮箱:
15827290669@163.com
五. 学时证明
学习结束后,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出具40选修课学时
证明,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