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我们财务人员少不了要与这项费用支出打交道,今天,笔者就为您讲讲实务中关于职工福利费常见的4大税务处理误区。
甲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生产制造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王总是甲公司的财务总监,这不,近日,王总就把7月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了抽查复核,结果发现会计小张在职工福利费用税务处理方面存在很多误区,于是张总把小张叫到了总监办公司一起探讨。
具体问题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误区1.将职工工装支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
为了既能让员工清凉度夏又能保证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2020年7月5日,甲公司与乙服装生产企业签订了一批服装采购协议。
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每人定制2套夏季工装,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
甲公司为此共计发生支出11.3万元。
当月,乙服装生产企业如期交付,并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针对该笔业务,会计小张是这样理解的:
公司为员工订购工装属于给我们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即便我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所以小张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工装支出价税合计支出11.3一并列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那么,会计小张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可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全额列支扣除。
因此,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同样可以将工装支出不作为集体福利处理,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
不过,笔者也给您提个醒儿,企业发生的工装支出一定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满足2011年第34号公告要求,千万不能任意而为。
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员工统一定制的是供员工水上游玩的服装则显然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了。
误区2.凡是在食堂就餐一律按职工福利费核算
王总在审核职工福利费用明细账——食堂费用支出时,发现本月食堂支出较6月份明显增加,其中有一项单笔支出高达6800元。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对此,小张做了如下解释:
2020年7月10日,丙公司有5人调研团队来我公司洽谈采购业务,因客户担心疫情影响不想在外面就餐,因此,甲公司安排食堂人员从外面采购一批高档食材,再加工制作用来招待客户,为此,共计发生采购支出6800元。
考虑到上述支出在食堂部门发生而非在饭店就餐发生,因此,会计小张将其计入了职工福利费支出核算。
那么,会计小张以就餐场所为依据来判定支出性质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常见于招待客户而发生的餐费支出,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等项目。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发生的支出因招待客户就餐而发生,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能因就餐场所在食堂而将其视为食堂福利费支出,我们应结合业务的实质来判定。
此外,笔者提醒您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要注意双比例限制。
误区3.将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核算
在“七一”期间,为了庆祝党的生日,甲国有企业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了党日活动并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一些老党员,为此,甲公司共计发生支出5万元。
会计小张认为这些支出属于职工福利项目支出,因此,在该科目进行了归集核算。
那么,小张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针对该项支出的税务处理,可能有很多财务朋友会与小张犯了同样的错误。
上述费用支出其实是属于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项目的。
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有的财务朋友可能会问,非国有企业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吗?
根据《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相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不论企业性质均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而且将上述支出计入党组织工会经费核算能够避免占用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一件划算的事儿。
关于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的范围,笔者补充如下,供您参考:
误区4.将部分劳保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因一线生产车间高温极易引发员工中暑,2020年7月,甲公司采购一批冷饮、降温酒精湿巾等物品专门用于生产车间员工在工作期间领用。
为此,当月发生采购支出1万元。
会计小张认为这是公司给生产车间员工提供的福利,因此,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项目核算。
那么,小张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为生产车间采购的冷饮等物品支出属于为预防职工中暑而发生的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保支出范畴,因此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以上就是会计小张针对职工福利费项目处理时发生的误区,不知道各位财务朋友是否也有同样的误区呢?如果有,赶快改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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