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办期间会有一些的费用产生,企业筹办期间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会计和账务处理是很多企业头疼的事情。
你知道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用范畴及期间未作明确的规定。
在实务工作中,为了确定企业的筹建期间,企业往往根据实践经验来判定筹建期。
对于筹建期的起始时点,一般认为是被批准筹建之日。
而对于筹建期的结束时间,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以营业执照上列明的开业日期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对于一般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企业即可进行开设基本账户、办理纳税登记、申请机构代码证等一系列工作,企业的经营开始进入常规化、合法化,因此,一般的企业可以这一时点作为企业筹建期的结束。
而房地产企业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往往周期较长,在取得土地之后,还要经历建设、预售等一系列阶段。
自营业执照的开业日期开始至发生第一笔预售收人,往往会经历短则一两年、长则数年的前期建设工作,期间无任何收入。
显然,把开业日期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是不尽合理的。
2.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实务中,也有一些企业把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为筹建期的结束时点。
主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27日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的开始年度。
二、关于开办费的范畴
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在开办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只要与企业筹建有关的,一般来说都可以列入开办费的范畴。
对于费用是否应计入开办费的范畴,主要把握两点:
1.应把握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范畴。
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受益期间较长,应予以资本化,不能归类为开办费用的范畴。
同样,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以及发生的一些利息支出等,也不能计人开办费,而应归结为固定资产的原值,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分期计提折旧。
同理,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如软件、土地使用权,也应予以资本化,不应归集为开办费用。
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比如购进土地使用权承担的契税等,亦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范畴。
2.把握费用的承担者与受益人是否为本企业。
只有企业自身发生的,且为筹建而发生的费用,才属于企业的筹建费用。
有些费用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考察该项目发生的咨询费、差旅费、招待费,投资者筹资用于该项目产生的利息费用,投资者名下的车辆发生的车辆费用等,这些都应该属于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范畴,不应计入企业开办费的范畴。
三、关于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日常核算的依据。
对于开办费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开办费在转入损益前,是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的。
只有在开办期结束后,才转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属于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里取消了“开办费”的报表项目,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不再按照以往的“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摊销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处理更为简化,也更为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也明确了开办费的范畴,即是以资本化和费用化作为开办费的分类标准。
如果发生的是不能在未来期间产生效益的费用,即计入开办费。
而对于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如购置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则应予以资本化,在未来的受益期间分期计入企业的损益。
四、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1.开办费的税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由此可见,98号文对于开办费的处理给了企业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企业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不短于3年的时间扣除,但不得改变已经选定的摊销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人为地在年度期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开办期内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执行两个标准:
一是不超过业务收人的5‰;二是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
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因没有业务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不能税前扣除。
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是业务收入的15%。
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均应执行一定的比例,区别在于广告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业务招待费不可以。
企业的前期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往往占了一定的比重。
如果开办期较长,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的政策加大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基于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了解更多工商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企服快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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