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广州的创业者在初期进行广州公司注册的时候,很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特别是在广州公司注册时,很多人忽视了公司章程,导致公司章程违反了《公司法》中的一些规定,从而导致公司章程中的某些条款无效,那么《公司法》是符合约定公司章程的呢,下面小编来为您介绍:
1、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是由《公司法》具体授权如下:
第十二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第十六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第三十八条第(十一)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四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第四十三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笫四十四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五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第四十七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七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七十五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
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第八十四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
第一百六十七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
第二百一十七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解决办法。
公司章程如果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则应为无效,如果仅仅是变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则不应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该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为无效。
当章程规定不同于《公司法》规定时,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公司法》很多条都规定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上述条款提到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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