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牌子,它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显着而醒目,成为消费者认牌购物的消费指南和经营者名牌战略的营销手段。现在有很多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存在,让消费者混淆误认。接下来,本文中企服快车财税网教大家区分商标和各相邻标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商标和各种相邻标记的区别
1、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目的和作用在于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商标则是为了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所以二者有着显着的区别。
2、 商标与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企业名称。在现实生活中,商号与商标有着紧密的联系,有些老字号企业干脆就用商号作为其商品的商标,例如“张小泉”剪刀、“六必居”酱菜等,但商号不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只是企业的称ν,因此商号与商标不能混为一谈。
3、 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名称,用以表示某类产品的原产地。二者的区别在于,商标具有专有性,而产地标记不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而产地标记不属于任何人所有。
4、 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或者宣扬服务项目而使用的口号。与商标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商务标语不具有识别经营对象的功能,例如“营养丰富、美ζ可口”“工艺先进、质量可靠”都属于商务标语。
二、如何认定商标近似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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