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结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都离不开票据处理,但并非没有发票就不能做账,也并非有发票入账就可以税前扣除。
你知道年终结账发票不全税务怎么处理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完工前取得票据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前,会计不结转收入和成本,取得票据仅与存货有关,与当期损益无关,也并不影响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1: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项目开始预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当年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本6000万元。
因开发产品并未完工,不结转会计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预计计税毛利率15%,增值税500万元,税金及附加60万元,预征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则其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5%-60-200-1000=240(万元)。
由以上案例可知,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开发成本取得票据与否对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但是期间费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票据的费用支出,仍然不能税前扣除。
完工后取得票据税务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会计政策规定因未交付产品尚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企业仍应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2:A房地产开发企业2015年5月始项目开始预售,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开发产品累计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其中2015年度预售收入4000万元,2016年度预售收入(增值税不含税收入)6000万元,开发产品2016年12月竣工验收备案。
但开发产品尚未交付,会计处理上并未结转收入。
开发成本已经取得发票6000万元,尚未取得发票2000万元。
假设预计计税毛利率15%,2015年缴纳税金及附加224万元,土地增值税80万元。
2016年缴纳增值税300万元,税金及附加36万元,土地增值税12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
A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应为6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可以计入计税成本: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假设其可以预提计税成本800万元。
201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15%-224-80=296(万元)。
2016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6000+800)-(224+36)-(80+120)-1000]-296=1444(万元)。
以上案例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年终结账即便会计不确认收入和成本,税法上也要按规定处理,若以为不结转损益就可以忽略票据取得肯定会带来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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