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第286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应附以下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第286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合法发票(收购发票、专用发票、其他普通发票)应附以下单证作为原始凭证:

1、过磅单(码单)、检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运费单据等;

2、单次支付收购款在1000元(含)以上的,还必须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大宗收购(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标准,下同)的农业产品,还应附销货方开具的销货证明;

4、外出收购农业产品的,应附外出经营证明;

5、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的,应附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证明。主要内容包括: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出售人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应签名;出售人是生产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6、委托收购农业产品的,应附委托证明、委托协议(合同)。

以上各种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开票人、收款人、验收人、交货人、检验人、出纳、付款、审核等各环节相关人员必须在相关单证上签名。对不准确、完整,缺少相关人员签名,或者不能证实购进货物真实性的单证,不能作为购进货物和开具收购发票的依据,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的各种发票也不能作为计算抵扣税的依据。企业自制的各种农业产品收购凭证,不能作为记帐的合法会计凭证和计算抵扣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