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是否需要对利用不同网络提供信息服务提出单项申请?
答: 企业在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具体说明拟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并且,如拟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号)规定提交的全部内容。
同时,鉴于声讯市场正在整治当中,因此目前电信监管部门暂不受理新的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申请。以下咨询解答也不包含有关该项服务的内容。
问题三:申办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是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问题四: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19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此外,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包括: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51%以上);2)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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