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网络文化经营是一项取得商业化收益的活动,通过网络或经营网络音乐产品等,该活动可通过收取网上用户费用,电子商务、广告和赞助等方式获取收益。此类产品和服务需要得到当地文化局的审批,并获得文化局颁发的音乐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音乐类文网文证。
网络音乐活动涵盖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以及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网络音乐娱乐产品的在线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服务。行为人通过互联网网站、网络服务器或计算机(移动电话机)软件登载网站音乐娱乐产品,供用户浏览、检索、点播或者下载至计算机或移动电话机等用户端播放使用。
网络音乐产品是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等信息网络,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
申请音乐类文网文的要求
1.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
3.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8名以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音乐类文网文所需材料: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3、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
4、业务说明(包括音乐娱乐内容介绍、曲目简介,盈利模式,版权或授权材料,网站首页及音乐页面截图);
5、《音乐内容自审制度》可参照《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制定;
6、《用户权益保障管理制度》(应涉及用户协议;纠纷处理方式、流程等。);
7、《技术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应涉及网站安全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等);
8、企业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书;公司股东中含有企业法人的,需提交公司最终版章程。
关于音乐网站的监管制度,文网文和著作权一样也不能少!
对于运营商而言,合法持证、规范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运营商需要在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同时,运营商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文化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关于户外音乐活动管理规范,经营者应该加强治理意识,积极推行安全管理措施,维护音乐艺术作品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障广大顾客和使用者的利益。另外,在网络音乐活动中,运营者还应该注重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加强音乐数据存储和备份,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等隐私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同时,为提高用户体验、保障服务质量,运营商还需不断完善自身服务体系,增强技术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用户体验。
在未来,网络音乐活动将持续在创新、技术、管理等方面不断拓展和提升。运营商需加强行业合作、资源整合与创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数字音乐领域的发展,促进音乐产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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