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单位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将有关专利侵权免责条款写入合同中,如在合同中增加“假如商业单位因出售由供货方供给的产品而导致专利侵权的,由供货方承当悉数职责。”条款。
2、假如收到专利权人宣布的专利侵权警告函后,要求专利权人供给相关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布告的专利文件、证明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专利权人的有关依据材料(单位申请专利的,法人证明;个人申请专利的,身份证证件),并立刻通知涉嫌侵权产品的制作单位。
3、经剖析专利侵权有可能建立的,除非该产品制作商不仅书面、而且也有经济能力确保出售单位的出售行为一旦构成专利侵权、由其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通常情况下出售商最好先行中止出售该涉嫌专利侵权产品。
4、商业单位若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确定专利侵权构成的收效判决书、或许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当地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办理局)作出的确定专利侵权构成的已收效的处理决定书,除供货商有新依据供给外,一般情况下,应撤下所涉专利侵权产品,中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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