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华香面粥”店面更换招牌为“华麦香· 面粥”。为什么要换招牌?很多消费者满是疑惑。要知道,一个店的招牌就是它的企业形象,尤其是对一个经营了十多年的品牌连锁店来说,招牌更是代表了诚信、人气等,轻易是不会更换的。
那么此次“华香面粥”更换招牌是为了什么呢?
华面香粥快餐前身为肯德利快餐店。2002年-2004年原肯德利快餐店的经营者郑某某委托案外人任某某经营肯德利快餐店,任某某将肯德利快餐店的字号变更为“华面香粥快餐”,主营快餐餐食服务。
期间,任某某于2002年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华面香粥及图”商标(“粥”放弃专用权)并初审公告。随后华面香粥快餐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任某某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裁定对任某某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华面香粥快餐于2003年申请注册“华面香粥及拼音图”商标。2010年华面香粥快餐的经营者郑某某在餐饮类服务上注册享有第7046669号“华面香粥”文字商标,持续使用至今。
2006年起至本案诉讼时,呼和浩特市地区先后成立字号含有“华香面粥”字样的个体工商户达45家。其中,在案涉“华面香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成立并在字号中使用含有“华香面粥”的个体工商户有6家。华面香粥快餐认为,华香面粥快餐店使用“华香面粥”标识的行为,侵害其“华面香粥”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请求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华面香粥快餐和华香面粥快餐店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华香面粥快餐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元。本案涉及权利人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如何予以司法保护的问题。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知名度大于权利人注册商标,仍不能对抗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认定被控侵权人使用“华香面粥”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从而为权利人“华面香粥”注册商标预留合理的发展空间,但考虑权利人注册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情形,对其高额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该案的裁判体现了商标权保护应尽量保持商标之间足够的距离,为创立品牌留足法律空间的司法政策,倡导民事主体诚信经营,有效避让他人在先权利,依法合理布局品牌战略,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图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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