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字被抢注商标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相信大家已经听过很多,王菲,姚明等著名人物都纷纷躺枪,而最近周迅准备将其名字进行商标注册时,却遭到商标局驳回,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是跟被人申请的商标近似了。
事情回到2014年,2014年12月,迅光年公司提出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或服务上。
迅光年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权。
但是商标注册却被商标局驳回,同时商标局提出了两件引证商标,表示周迅申请的商标与这两件商标近似,引证商标如下:
一是第6199350号“周讯JOYSE”商标,2007年8月注册,2010年4月获准注册;二是第7879827号“周讯ZHOUXUN”商标,2009年12月申请,2011年3月获准注册,这两件商标都是指定在第9类商品上。
此后,迅光年因不服商标局对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周迅方认为,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已经得到其授权,并且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均不相同,并不能构成混淆性近似,不会在实际使用中造成混淆误认。
而且迅光年公司对两件印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但是结果并不如人意,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判定这两件引证商标继续有效,仍为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周迅ZHOUXUN”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周讯”、引证商标二文字“周讯ZHOUXUN”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迅光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商品上与迅光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申请商标“周迅ZHOUXUN”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查询发现,此前迅光年公司已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提交了“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但目前相关商标申请只在第14、36和38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
我国商标注册遵从申请在先原则,谁先注册成功,就有商标的使用权。周迅是否能取得“周迅ZHOUXUN”这个商标,我们拭目以待。商标注册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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