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即为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以及许可使用的具体权利形态和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并不因此而失去效力,而应依本条之规定予以补正,即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行使。
依《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种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并不.因此失去效力,而应依《著作权法》第26条的规定予以补正,即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企服快车当事人不得行使。
这一规定明确限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使用人行使合同权利以及转让合同受让人受让权利的范围。
据此,凡是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人、受让人不得随童行使。
使用人、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的范围仅仅限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不得作任何扩大解释.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如果使用人、受让人意欲行使,必须重新同著作权人协商,订立新合同或变更原合同,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26条之所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法》保护作者权利的范围,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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