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作品,是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在中国境内出版,即须提供能满足公众需要的一定的作品复制件,如以图书的形式出版,或在报纸杂志上发表,或将作品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发行•但表演、展览和播放作品,不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作品。
《著作权往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2.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的,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
3.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在我国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前,我国有大量未经授权改编、翻译外国人作品的情形,即使该原作品未发表,改编、翻译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也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疽本款规定是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修订的。
该公约第3条1(b)规定,作者为菲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其作品是在本同盟的一个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或同时在一个非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首次出版的,则作者应享有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为其本国国民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样权利,并且对其保护水平不应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要求。
对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内同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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