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属于作者,体现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著作权基于智力创作而产生,惟一能够进行智力创作的则是人,即作者,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行为完成了作品,从而产生了著作权。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独立创作作品的人称为自由作者;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作品的人称为合作作者。

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辅助活动的,不能视为作者。

作品的修订者、审稿者也不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规定是针对如何确认著作权人来规定的。

意为署名是谁,谁就是作者。

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推定。

作为这种法律推定的作者除了包括创作作品的真正作者外,还包括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例如委托人、法人等。

所谓“相反证明”,是指如有人能证明自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能否定根据作品上的署名确认作者的法律推定这种法律推定的意义就在于明确谁享有著作权,以便法院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时可据此判断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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