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因此,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不能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需要合并为一次,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2:为什么租赁租金一般计入"租赁收入",但当租赁资产是房子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答:
“租赁收入”这个科目,通常是以租赁为主业的租赁公司使用的。
对于不是以租赁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在会计核算租赁收入时,通常都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作为一般不是以租赁为主业的企业,出租房屋只是顺带业务,所以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问题3:补缴社保影响个税吗?公司帮员工补缴几年的社保和公积金,影响已申报的个税吗?若影响,怎么申请退税,求解?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依照规定缴纳并个人承担的社保和住房金,可以在实际缴纳的年度的综合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权责发生制”,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以前年度进行“追补”扣除,也就不存在以前年度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的问题。
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会影响实际缴纳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在实际缴纳前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而没有扣除的,导致全年多交税金或后续月度补缴社保和公积金没有扣除完,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进行不扣扣除,然后申请退税。
问题4:公司转让自己的专利技术,对方支付全款,我方如何做账?
解答: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累计摊销(如有摊销,否则无)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有计提,否则无)
贷:无形资产(如无账面记载则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满足免税条件则无)
资产处置损益
【说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法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
问题5:销售建筑护栏并提供安装怎么开票,如果没有区分货物和安装服务怎么处理?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综上所述,如果销售建筑护栏并提供按照,如果不能满足“自产货物”以及“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只能从高适用税率,即全部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13%计算增值税。
问题6:目前的规定是不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吗?还是说出租人区分承租人不区分?
解答: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于承租人会计核算时,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内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进行折旧。
对于出租人的会计核算,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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