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匡威商标是由康沃斯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袜,围巾”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全星公司。
而被告福源诺诚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全星公司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源诺诚公司在相同类别上使用与全星公司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该行为侵害了全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具有独占性调整。
商标独占性又称商标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
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上文案件中福源诺诚公司在网店上销售与匡威品牌近似的商标,并在宣传中使用“本款为最经典的帆布鞋,俗称‘赛匡威’”“可媲美知名品牌某威的品质,众多买家的选择,证明一切!”等宣传语,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混淆,诱使消费者进行购买,侵犯了匡威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可见本案中的被告是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第二点: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不应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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