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是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服务,该公司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该公司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案例解析
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提醒
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结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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