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专门设立了公司登记章节,加强了公司登记的公示和公信效率。第六条新增公司名称权的规定,明确公司名称权受法律保护。第二章有十三条,明确了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和流程,肯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提高了公司组织的设立,为公司全生命周期登记的便利化提供了顶层制度支持,保证了公司登记结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
新《公司法》积极响应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认而不付的实际问题。
规定新设公司五年认缴出资期限
第四十七条增加“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不仅参照公司的自然生命周期,给予股东足够的出资灵活性,还强调认缴不等于不缴纳,保障交易对手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股票公司享有充足的过渡期。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置过渡期的立法安排,为股票公司调整预留足够的时间,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以企业正常经营为导向,确保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
有序地推进明显异常公司的调整规范
新《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针对个别认缴金额极大、认缴期限无限延长、明显与实际清偿能力不一致的公司,届时将充分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有序推进实施,防止个别虚假投资和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应用制度漏洞,影响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扰乱市场秩序。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坚持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率先开展“一标四维”优质登记试点为契机,充分利用北京市优化经营环境创新实践经验,引导优质发展首要任务,夯实微观主体基础,服务发展大局。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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