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为支持扶贫攻坚,4月10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了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事项。
《公告》强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根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单位或个体户自行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品免税,或直接免费捐赠给目标贫困地区单位和个人。目标扶贫地区实现扶贫的,在政策实施时间内,可以继续采用这一政策。其中,“目标扶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重点扶贫开发县、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6县1市享有区域政策)和贫困村。
与此同时,《公告》也明确规定,这一增值税政策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发生,同时符合标准的扶贫货物捐赠也已经实施。此外,根据上述要求,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免税增值税可以抵扣经营者后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或退还税款。如果已经向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免税手续之前,应先收回专用发票。不能收回专票的,不予免税。
此外,《公告》还规定,地方扶贫办公室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确立地方“目标扶贫地区”的实际范围,确保政策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