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作〈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用时间,根据增值税制度确定增值税责任时间,应将销售税纳入“应纳税-转售税”学科,实际纳税义务转入“应纳税-应纳税(销售税)”或“应纳税-简单税”学科。

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强调,经营者提供施工服务,被工程发包人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和担保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经营者具体收到质押金和保证金的日期为纳税义务。本规定提取了质保金的收付标准。当然,前提是没有发票。以下是质保金的例子,以解释待转销项税

例如:A公司将工厂建设项目承包给B建设公司,项目完成后,清算价格为11000万元,A公司支付9900万元,其余1100万元保留保修金。乙方公司向甲方开具了9900万元发票,乙方公司分录如下:

借:存款 9900

应收帐款 1100

贷款:项目决算1万万

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销项税)900

应纳税-待转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100

(请注意,待转销项税是应缴税款的二级科目,与应缴增值税并列)

半年后,甲方公司将向乙方公司提供1100万元的保修金,乙方公司将向甲方公司提供1100万元的税票,分录如下

借:存款 1100

应纳税-待转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100

贷款:应收账款 1100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以上处理方法是标准化方法,但现实中没那么恰到好处,肯定会有小问题。

情况一:例如,工程完成后,甲方发现存在工程缺陷,经协商,扣押质保金110万元,其余990万元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公司出具税票990万元,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款 990

营业外支出 110

贷款:应收账款 1100

借款:应纳税-待转销项税 90

贷款:应缴税款-应缴增值税(销项税)90

上述处理方法存在一个非常显著的问题,即待转销项税还剩10万元,这该怎么办?关于这一点,小编明白,剩下的10万元转销税属于B公司,应转移到损益中,可以增加营业外收入或抵消营业外支出。分录如下:

借款:应纳税-待转销项税 10

贷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10

损益金额-110 10=-100,危害本期增值税总额90

当然,这种情况可以参考销售折扣来处理,不同的是,销售折扣是红字的一部分,建筑合同保修一般不开具发票,所以只需要根据实际收据开具发票,同时冲销确认的收入和应收账款。分录如下:

借款:营业收入(或工程决算、前一年度损益调整) 100

应纳税-待转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100

存款 990

贷款:应收账款 1100

应纳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90

危害损益金额为-100,危害增值税总额为90

情况二

如果项目完成后出现缺陷,A公司将独立修复,扣除110万保修金,剩余990万给B公司,因此B公司将收回保修金的分录和情况具体相同。

情况三

如果项目完成后出现缺陷,B公司将委托第三方完成装修,费用为110万元。A公司将退还所有质量保证金,B公司将发行1100张专用票,B公司的条目如下:

借:营业费用 100

应缴税-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0

贷:存款 110

借:存款 1100

应纳税-待转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100

贷款:应收账款 1100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在这种情况下,损益金额仍然是-100,本期增值税总额100-10=900

情况四:

根据上述例子,如果质量保证金预计将于2019年4月收回,则在此期间项目质量可能不会出现异常。然而,由于中国税率的调整,建筑服务税率降至9%。经双方友好协商,B公司同意将质量保证金降至1090万元。那么分录如下:

借款:应纳税-待转销项税 10

贷款:应收账款 10

乙公司收到1090万元后,出具专票

借:存款 1090

应纳税-待转销项税-待转销项税 90

贷款:应收账款 1090

应纳税-应纳增值税(销项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