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关于房地产公司预售产品已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问题房地产公司对预售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均应在4月30日前就所收取的款项全额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新疆国税:为不影响购房者正常办理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
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
如果房地产企业在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分次开票,由其自行决定;在每次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河北国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开具发票,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可见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制度,在收到预收款时,大部分进项税额尚未取得,如果规定收到预收款就要全额按照11%计提销项税,可能会发生进项和销项不匹配的“错配”问题,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企服快车面缴纳了大量税款,另企服快车面大量的留抵税额得不到抵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又规定了对预收款按照3%预征税款的配套政策。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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