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公司之前,我们需要查询尚未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起来看看企服快车财税为您带来的《查询公司名称方法》,欢迎阅读!
该系统经常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咨询,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越高,就会给人一种公司财务实力越厚的感觉,对于一些行业来说,注册资本的深度影响着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决定着与该公司的风险程度,受到更多的公司的青睐,所以该系统经常被使用。
工商登记信息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具体查询步骤如下:
1、打开电脑登录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点击打开;
2. 进入平台后,选择您查询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所在地区;
3、选择后会跳转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在的地区(此处注意,选择哪个地区点击会跳转到哪个地区,所以我们选择企业所在的省份,而不是市县);
4. 填写待查询的企业名称和验证码,确认无误后单击“查询”。
5、那么就会出现一个公司名称(不同的行业会出现相同的公司名称),所以你选择了你想查询的公司,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你想查询公司的时候页面没有出现,点击右上方的返回,输入更详细的信息,然后进行搜索;
6、搜索完毕后,点击企业名称,最后页面会显示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日期和期限、经营范围、住所、企业登记机关信息等。
根据以上步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基本内容如上。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地点、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设立和登记分支机构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分支机构名称未单独使用字体的,不需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单独使用字体的,应按预先登记手续办理。
2.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表第(一)项)。
(二)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3))。
(四)委托(委托)证明;(表格(四))。
(五)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支机构,应填写下表:
(一)申请设立分公司登记;
(2)分行负责人简历;
(三)分公司营业地点证明;
(四)任命书。
《委任(委托)表格填写说明》(适用于分公司设立登记)
首先,预先批准
1. 国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总局审核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通过系统向企业名称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准通知书(境内资金)》(不加盖公章)。申请人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咨询,并按照企业登记辖区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发给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专用章的申请人。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批准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投资者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选择到登记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参照内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审批、印制和发放手续。现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批。经核准后,企业登记机关在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有调整
对预先核准但尚未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部分调整申请事项(简称已核准的调整,下同),并可对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延长一次保留期限。可调整的项目有:地址、注册资本(基金)、投资者名称及牌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投资者名称及牌照号码的调整为勘误表。申请人还需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PDF格式)。
境内企业名称已由申请人按照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进行调整。经核准的外资企业名称发生调整的,可以由申请人在网上登记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向已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当场批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整。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调整业务后,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批。审查调整导致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 归档保存
提前申请批准后,网上登记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审查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留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总局应当印制有关材料,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外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当场提交的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关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归类到企业登记档案中,不得单独保管。
批准的变更
1. 变更申请及审批
地方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经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总局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直接受理省级及省级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是,计划单列市或者副省级城市登记主管部门建立本市企业名称库和本省企业名称库联合核对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视为省登记主管部门,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核准后,应当将核准信息反馈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在网上登记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给企业。
2. 归档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和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纳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送总局审批变更审批流程的信息,应在网上登记系统中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得生成纸质档案保存相应文件。需要证明的,从网上登记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相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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