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4次申请被拒,想要通过怕是难了。原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给出了同一个驳回原因——“要疯”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法院认为,“疯”的字面含义为“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轻狂,不稳重;没有约束的玩耍”,“要疯”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包括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
多次受挫,安踏或许也意识到了“要疯”商标成功注册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转而开始申请同音词“要风”作为商标,目前,还在等待实质审查阶段。“要疯”系列产品仍在安踏商城中出售。
虽然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在创新过程中,务必考虑到商标注册的问题,只有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才能顺利拿到商标,用法律武器给品牌做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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