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地区工商部门陆续发布公告,提醒被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名录届满3年前,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并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否则,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遭到联合惩戒。
四种行为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入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将被联合惩戒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经营异常”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进入该名单,企业将会遭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不止企业经营上出现问题,相关责任人在出行、高消费等环节也会遭遇麻烦,正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不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所以这时候被提醒“异常经营”的企业可要留点心了,赶紧去履行相关义务吧。
企服快车财税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成长提供贴身服务的综合性平台,是国家首批认证资质的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历经数年奋斗,业务涵盖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商标注册,法律顾问等。
服务咨询热线:158-2729-0669
公司注册公司变更代理记账申请商标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