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原则上应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不办理注销手续,注销者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条工商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经营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停止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全部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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