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特征。个体企业可以由个人或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体工商户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俗称。不剥削他人,在中国法律范围内独立生活的劳动者。它的特征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和资本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它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国家保护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合法权益。国家通过管理,规范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在国家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达到 万户。
自雇住户的调查范围
1. 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蓝编织、十字绣、刺绣、抽纱、刷纸等,由农户家庭同时经营,不包括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2. 农村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养蜂、养鸡、养猪、养鹅、豆芽、蘑菇、养蚕、养鱼、康房、晒房、孵育房、采种、育苗等,无论单位名称如何,都属于相应的农、牧、林、渔业,不属于本次普查的范围。
3、农村一些从事流动上门工作的匠人,如木匠、涂布、花匠、缝纫、油工等,以及从事流动服务作业的,如街道到街道、市场、屠宰场和临时豆制品加工等,都不在普查范围内。
4、保姆、家教不能算作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