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解散的,应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后,税务机关若是发现其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况的,还可以追征税款吗?
企业注销了还要补缴税款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即使公司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对其违反税法行为追征税款也不受时间限制。
公司注销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注销公司应按以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主要行使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职权。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5、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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