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代理人资格也随之消失,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为此,诉讼主体一般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1.企业注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债务作出承诺的,债权人可以作出以清算主体或者第三人为被告的承诺,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被注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中有第三人承诺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起诉清算主体,也可以起诉承诺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也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是债权人,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经其申请,可以直接变更为诉讼主体;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诉讼终止。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根据被注销企业的不同性质来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是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者;合资是投资的主体;子公司的母公司是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由派出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不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当为企业申请特别清算程序,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专门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所以你可以根据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的主体——诉讼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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