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是企业年检的基本检查内容。如果去年没有检查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年度检查的对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股份制法人及其他取得《营业执照》的业务单位的有限责任,应当按时参加年检。

一、收到营业执照年度检查报告

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企业年检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年检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年度检查报告》共有四份,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

1.“公司年度检查报告”。适用于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封面是粉红色的。封面上应填写检验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法人年度检查报告”。适用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的企业法人,包括不受《公司法》监管的公司。

3.“年度检查报告”。它适用于已获得“营业执照”的所有分支机构,企业和其他业务部门。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的年度检查报告”。适用于在中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

二、提交营业执照年度检查所需的文件三、审查年度检查材料

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审查材料,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发现以下问题,并按照《 《企业法人年度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1、未在规定的年度检查期限内申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在年度检查中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材料,并且住所中没有下落,则其营业执照将被吊销。

4、确实已经关门营业,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取消登记,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取消登记,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毕,吊销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人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但不符合公司法人要求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暂停整改的公司法人,登记机关将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处理。 。在消除造成中止通过的因素之后,将重新应用年度检查程序。

对于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营业执照上加盖通过年检的年份标识,或者在其正面或背面加盖登记机关的年检专用印章。副本。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原件上粘贴年检标记,并在副本上盖章。

对于非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应在其正本上粘贴年检徽标,并在复印件背面的年检栏中填写年检年度,复审日期并在登记机关的年检专用印章上盖章。

“营业执照”,其正本和副本分别贴有年度检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均附有年检标志。

四、支付营业执照的年检费用并归还营业执照

企业通过年检后,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缴纳年检费。营业执照的年检费为50元。通过年检的企业缴纳年检费后,登记机关将带年检标志或年检印章的营业执照退还给企业。

注释

年度检查的开始和结束日期是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上年度的公司情况。企业应在3月15日之前向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如果某些公司在3月15日之前无法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则在年度检查机构的批准下,可以适当延长提交年度检查材料的期限,并且年度检查机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在3月15日之前未提交年度检查材料,或者在年度检查的截止日期之前未宣布年度检查,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处罚,其营业执照将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