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7号公告,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或是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对信用修复加分的分值和修复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记者发现,纳税人信用修复的程度,与其纠正失信行为的时间有着重要联系。
以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为例,纳税人出现这一失信行为,将被扣除3分。根据37号公告,如果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纠正该行为,可以修复的分数为2.4分;如果是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可以修复的分数为1.2分;如果纳税人是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则只能修复0.6分。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失信行为的修复程度,也与此项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关,其严重程度主要体现在涉及税款的金额上。
比如
纳税人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照规定将一次性扣除11分。若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纠正该行为,涉及税款在1000元以下的,扣除的11分可以全部修复,但涉及税款超过1000元的,只能修复8.8分。
“由此可见,企业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应当尽早纠正,以最大限度降低失信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朱睿说。
朱睿分析,从《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的19项具体失信行为来看,其中的11项是由于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相关税务事项而导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纳税人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对“规定期限”的关注度不高。实务中,曾有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解缴代扣代收税款,纳税信用等级从A级降至B级,引起供应商的关注,企业还就此事项专门向供应商做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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