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工商部门将口头或书面通知停止无照经营,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情节严重的,将立案处罚。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无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致人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信息:
新华社北京2024年8月23日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无照无照经营者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4 年起实施。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办法》共19条,主要调整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查处范围,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办法》的出台是转变监管观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许可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制度氛围。一是放宽无照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为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办法》规定,下列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照经营和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不需要许可的合法便利劳动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从事不需要执照或注册的商业活动。
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惩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律执法简单化。指导其依法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处罚的无照经营,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没收工具,减轻罚款数额。
参考人民网-《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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