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检期限前未报送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根据《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应当在年检截止日期前向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年检申请材料
(一)年检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二)公司委派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内有属于企业行政许可预先登记的经营项目的,须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公司)法人应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本办法年检报告供其他经营单位申请年检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年检的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所属机构的学科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年检报告;
(八)下列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依法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未缴足的公司;
5、三年内有虚假申报注册资本, 虚假出资的公司, 或非法逃避出资的公司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并已向社会公众举报,涉及注册资本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公司。
(九)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副本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公司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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