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通常情况下,要求付款方与合同人以及实际发生交易方是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借贷款行为取得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付款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即使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中利息支出的规定,也不得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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