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相同,声音商标需要满足显著性的要求,但是作为非传统商标,它具备一些新的特点,致使其在审查和保护等方面有所差异:
1.声音商标只是一种可以被感知的因素,没有可视性,被感知性很弱。
2.传统商标有很多的实现方式,而声音商标基本没有实现的载体。
3.声音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性也没有传统商标强,传统商标可以附着与产品的外包装上与产品一起展示,而声音商标则不行。
标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者“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
商标的显著性首先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显著性越强。
当然显著性并不当然是本来就有的,本身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也会具有显著性,不如六个核桃,而本身有显著的名字也可能会变为通用名称,比如可乐。
我国《商标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了获得显著性规则,依据该条规定,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和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为声音商标固有的特点,使其在获得显著性方面显得尤其困难,也使声音商标注册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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