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公司字号,未实际经营是否构成侵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考虑该商标是否为已注册商标或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①如果该商标已获准注册,则是否侵权取决于该商标登记为公司字号是否会误导公众——会误导公众则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②如果该商标未获准注册,则需要考虑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如果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则未实际经营不构成侵权;如果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则是否侵权,亦需要取决于该商标登记为公司字号是否会误导公众。
第二,考虑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公司字号,是否会误导公众。
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公司字号,是否会误导公众,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该商标所有人与登记人是否为同行业;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与登记人主营业务是否密切相关;登记人是否有其它恶意误导公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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