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而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转让著作权来实现著作权的价值,而在实践中著作权重复转让的事情时有出现,那么著作权重复转让后版权到底归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这方面的内容。
一、什么是版权重复转让纠纷
版权重复转让纠纷,是指版权权利人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或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其所享有的版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后,又以权利人的身份与其他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转让或许可合同,将同样的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致使各个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之间产生的版权侵权、确权纠纷。
二、重复转让版权归谁?
在审判实践中,因版权重复移转产生的纠纷包括在后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
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通常直接确认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权享有版权。
版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
在不讨论侵权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只要确认谁享有版权,就可判定排除侵害和妨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自然也不例外。
因此,应当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
为了恢复原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
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
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此,基于版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三、著作权重复转让责任谁承担
权利人将著作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
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著作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笔者认为,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
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
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