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很多老字号的店铺老板一样,李先生开了一家店已经十多年来,目前在当时已经是非常有名的了,但是让他苦恼的是最近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说是自己侵权了另一家公司注册的商标,李先生对此很是疑惑,为什么自己用了十几年的商标突然就被告了呢?自己以后真的就不能用了吗?
李先生“他们说他们的是注册商标,有专有的使用权,要求我们马上停止使用这个牌子,否则就去法院告我们。
我们这个品牌已经用了十年了,虽然没有注册,但在地区很有名。
据我了解,他们这个公司才成立一年多,他们竟然要求我们停止使用,到底是谁应该停用?”李先生说的品牌,从法律上讲叫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权的获得主要采用注册的方式,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供了保护,我们称之为“商标在先使用权”。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一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有两个使用人,一个使用人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另外一个使用人先使用该商标,但没有注册,在商标注册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后,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想取得商标在先使用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李先生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要早于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次,李先生必须在他们销售的产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如果暂时停止使用应当有正当理由,例如企业合并重组、陷入法律纠纷或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再次,李先生的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影响力的判断要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企业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该商标的机床产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市场评价以及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等;最后,在别人注册了商标以后,李先生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
原使用范围应考虑要素包括商标、商品、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
他们以后使用的商标只能是之前使用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只能是他们的销售产品。
使用主体仅限于他们企业以及他们企业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
后续使用行为不能延及到未使用过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后续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即使李先生取得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注册了这个商标的公司也有权利要求李先生在他的未注册商标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此来区别商品来源的企业身份,防止购买者混淆。
同时也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法律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对企业的损失不可估量。
因此一定要及时的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起来,这样企业才会有一个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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