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户获取商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商标注册,一种是商标转让,而商标转让后则商标所有权将属于商标转让方,但是商标在转让前已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该如何处理?直接被认定为无效还是继续有效?
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里没有对注册商标转让后的使用许可作出特别约定,那么注册商标转让后,此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标注册人与他人签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如要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应向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说明情况,以免产生合同纠纷。另外,企业如经许可使用别人的商标,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将此问题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就存在注册商标转让后新的商标专用权人不认可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这样将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肯定了注册商标转让前合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未约定商标转让后对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何处置的条款,则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仍可依据许可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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