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的正确使用?《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企业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共资源。那么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的正确使用呢?
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的正确使用
1、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2、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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