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钓鱼台美高梅公司)与深圳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美高梅公司)、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悦信美高美分公司(下称悦信美高美分公司)、三亚明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明日公司)之间的“美高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美高梅公司等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5万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判决体现了法院严厉打击商标商号侵权行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坚定态度,对相关企业具有警示意义。
酒店企业应该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加强对商标字号的保护,遭遇侵权时,及时进行维权,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擅用商标引发纠纷
据悉,钓鱼台美高梅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原名钓鱼台美高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改名为钓鱼台美高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咨询服务。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授权取得“美高梅”“MGM”等8件商标的使用权及相应维权权利,核定使用在第43、35类项目及服务上。
深圳美高梅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经营范围为提供酒店管理服务。
明日公司与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别成立于1995年3月及2017年1月,经营范围均包括旅馆业、餐饮业、房地产投资等。
悦信美高美分公司系隶属于明日公司的分公司。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经授权使用一系列“美高梅”商标,并在国内开设和经营管理多家“美高梅”五星级酒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深圳美高梅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却虚构了一家不存在的美高梅梦幻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和虚假的授权书,通过与另一被告明日公司合作授权的方式,推出“三亚悦信美高美国际酒店”项目,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牟取非法利益。
据此,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将三被告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5万元。
三被告认为,深圳美高梅公司先行注册了企业名称,依法规范使用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得到保护,公司经多年运营,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并未侵犯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合法使用商号与深圳美高梅公司合作,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就该案多次联系三被告,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回复。
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就证据的证明力而言,域外形成且履行了公证认证手续的证据比未履行认证手续的证据应当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该案中,深圳美高梅公司抗辩其经授权取得合法权利的公证文件并不因未履行认证手续而无效。
在深圳美高梅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足以反驳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深圳美高梅公司出具的上述公证文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美高梅公司在经营场所中使用“MGM”“美高梅”及狮子标识、在网络视频推广中使用“MGM”的行为、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在酒店招牌中刻意将悦信与美高美MGM分成两部分、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SanYaMGM、在企业介绍中使用“美高梅品牌”“MGM”的行为分别侵犯了钓鱼台美高梅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8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深圳美高梅公司、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分别将“美高梅”“美高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登记使用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主观上具有攀附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字号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深圳美高梅公司在网络视频中的宣传、悦信美高美分公司在veryeast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均构成虚假宣传。
深圳美高梅公司凭借并不存在的美高梅梦幻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开展相关的酒店管理业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15万元。
深圳美高梅公司与悦信美高美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部分适用法律有误。
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审理期间,未能证明因三亚悦信美高美国际酒店的经营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金额,以及该损失系因深圳美高梅公司、明日公司、悦信美高美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参照三亚美高梅度假酒店2012年的管理费认定该案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显然不当。
因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亦未能举证证明三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且钓鱼美高梅公司并未明确管理费中的商标许可费用,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赔偿数额时,也不宜适用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二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故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提前布局防范风险
“该案中,在钓鱼台美高梅公司充分有力的举证下,法院对深圳美高梅公司和悦信美高美分公司的一贯恶意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惩罚性赔偿,但仍然全额支持了钓鱼台美高梅公司的赔偿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具有典型意义。”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崔红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深圳美高梅公司和关联公司伪造合法授权的行为,侵权恶意明显,且在该案已经处于诉讼状态时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这些加大了品牌方维权时调查、举证的难度,增加了维权的成本。
此类案件中,品牌方必须通过有力的举证,将侵权方的恶意、侵权事实清晰呈现,才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那么,对于酒店企业而言,如何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侵权风险呢?对此,崔红建议,首先,企业应提早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随着旅游出行的便利、网络的发达,地域性对酒店行业的限制已经越来越小,酒店的品牌方也应提早对相关品牌进行商标布局,为将来可能的国内运营保驾企服快车。
其次,酒店行业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商标和商号的冲突,尤其一些知名酒店商标被他人当作企业商号注册使用,并提供和酒店相关的服务。
酒店品牌方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根据案件优先级主动维权,帮助消费者消除混淆、增加客户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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