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关于撤三的详细知识,可参考知元文章那些商标「撤三」的问题,答案都在这里了。
知元经过调查认为第5583805号“呀诺达欢乐雨林YANODA及图”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随后知元代理申请人对该商标提起了撤销申请。
商标撤销程序
撤销过程
在收到撤销申请后,海南呀诺达圆融旅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据,包括“被申请人景区的黎族八音演出照片、被申请人景区的游乐场项目照片、被申请人景区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照片”等。
撤销程序中,被申请人虽然仅提供了图片证据,但商标局仍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可,决定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商标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无法看到对方提供给商标局的证据,但申请人可以提起撤销复审,在质证环节中看到对方在撤销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撤销结果
商标局发布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04号关于第5583805号第41类“呀诺达欢乐雨林;YANODA”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商标撤销复审程序
撤销复审过程
商标局决定对商标不予撤销,并不意味着该复审商标就无法被撤销。申请人仍可以通过复审、诉讼等程序达到撤销商标的目的。
随后知元代理申请人对该商标提起撤销复审。
在复审过程中,知元首先针对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项之间是否属于类似服务展开了阐述,申请人认为“公共游乐场”、“表演场地出租”服务项属于单一规范服务项,与其他核定服务项之间不构成类似服务,被申请人在单个服务项上的使用不能一概而论为全部核定服务项上的使用。
同时,针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知元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撤销复审结果
行政诉讼程序
申请人通过撤销、撤销复审程序成功撤销了连续三年未在核定服务项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其不再对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障碍。
本文被撤销的商标“呀诺达欢乐雨林YANODA”作为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在被成功撤销之后,就不再成为申请人申请商标的阻碍。但截至商标局对申请人商标作出复审决定之际,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因此,知元代理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商标在经过商标申请、复审程序之后,又经历了一审行政诉讼程序。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商标局已发布了对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商标申请的权利障碍发生实质变化,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不再有障碍。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要求商标局对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商标局依法重新审查,申请商标也因此通过初审、获准注册。
商标申请及撤销时间节点一览
对商标申请人
申请人针对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即使收到驳回通知,也并不意味着商标就无法被撤销。因为仍可以通过撤销复审或诉讼等程序达到撤销商标的目的。
在撤销复审或诉讼等程序中,可根据《商标法》、《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分析对方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或漏洞,提出强有力的质证意见,成功撤销未实际使用的商标。
以知元所代理的上述案件举例,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知元抓住其中的瑕疵、漏洞,通过撤销复审程序,为申请人成功撤销了第5583805号商标。
对商标被撤销人
商标通过初审、获得注册后,商标权利人若未对其进行实际使用,则可能遭遇撤三风险。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明确指向核定商品/服务,若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在多个商品/服务项上,但仅使用在部分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则针对未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项,仍会遭遇撤三风险。关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如何准确判断,可参考知元文章撤三案件中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能否视为商标使用。
若收到商标撤销通知书,也不必过于担心,只需要对商标局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据,证明自身商标确有实际使用即可。关于如何提供41类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可参考知元文章遇到撤三后41类商标的使用证据如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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