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消极权能的范围是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范围。商标权的消极权能的范围远远大于积极权能。但对于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范围,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并不一致。
什么是商标权消极权能?
中国《商标法》从侵权的视角来界定商标权的范围,将对商标标识本身的制造与销售、更换商标的行为、销售行为、使用行为以及帮助行为等都纳入消极权能的范畴。
从商标法的逻辑讲,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损害这种识别性的行为属于商标权消极权能的范畴。这种对识别性功能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实际混淆或可能混淆。因而,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是商标权消极权能的核心权利边界。
商标越知名,其识别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会越高,消费者越可能被混淆,其受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就越大。但此时,混淆的可能仍是权利人商标权的边界所在。然而,当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不但混淆会损害到商标权人的利益,对商标的弱化、丑化等也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此时,商标权的边界突破了混淆的限制,淡化成为界定商标权边界的标准。
一些非混淆或淡化行为也可能对商标的识别性造成损害,如拆除他人的商标而贴上自己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否需要纳入商标权的规范边界,需要谨慎考量并结合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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