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好慷)于2016年6月7日提交注册申请,2017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第5类商品上。
2018年1月3日,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好慷)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好慷”系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
2015年4月29日,福建好慷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
因此,福建好慷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复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福建好慷辩称,“好慷”并非厦门好慷独创,厦门好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好慷”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区别较大,且“好慷”系其企业字号且字号取得时间早于双方合作时间,不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福建好慷曾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就“好慷家政”品牌签订相关协议,其完全知晓厦门好慷的商标,福建好慷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好慷”“好慷在线”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福建好慷作为与厦门好慷地处相同地域的公司,抄袭摹仿厦门好慷的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福建好慷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企业字号并以“好慷”作为商标使用的时间均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福建好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应知晓厦门好慷的经营以及引证商标的情况。
同时,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家政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福建好慷作为地处相同地域的企业,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好慷”“好慷在家”等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福建好慷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好慷和其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好慷”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时间早于福建好慷成立时间,且经过宣传使用在家政服务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福建好慷在诉争商标注册日前应知晓厦门好慷及其母公司注册与使用引证商标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福建好慷注册诉争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数量众多的包含“好慷”标志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据此,法院驳回福建好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主管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司法实践中,囤积商标常常被列入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范围。
囤积商标一般是指大量申请注册没有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往往是为了转让获利,这种行为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不符,而且阻挡了不特定的多数市场主体正常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破坏了商标的注册秩序。
该案中,福建好慷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量众多的包含“好慷”标志的商标,因此需要考虑福建好慷的行为是否有使用的目的,是否属于囤积商标的行为。
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点进行考量,认定福建好慷注册众多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应该适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相呼应。
关于是否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这一条件在案件的审判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发展,新的情况层出不穷,如何对其细化和进行判断依然需要继续探讨和思索。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