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其它要求:
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商标复审的类型(1):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商标复审所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手续(2)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商标复审的时间(3):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商标复审的裁定(4)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注意事项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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