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四)项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而被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需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能够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称为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答辩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呢?
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和信封
相关的使用证据材料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商标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
如果出现以下相关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并且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2、提供的相关的使用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
3、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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