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或个人完成商标注册后,遭到他人以三年未使用的理由申请撤销的时候,商标持有人应该如何处理呢?先别慌,今天小编就为您支招。
1、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证据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6、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书面证言。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3)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相信通过上述解答,大家对于自身商标遭他人三年未使用的理由申请撤销的情况知道该如何应对了。面对这种情况,切不可慌乱,提供相应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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