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是我们的国球,这些年来,不说“称霸”,名声也是响彻整个乒坛。即使后来国际乒联多次制定“特殊对策”来限制国乒的成绩,比如减少名额、小球措施和积分制等,也依然阻挡不住国乒的步伐。
今日的国乒成绩,与国乒运动员、教练及所有幕后工作人员的努力付出是离不开的,他们的名字,也为球迷们所熟知。
男有许昕、马龙、樊振东、张继科……
女有丁宁、刘诗雯、陈梦、朱雨玲……
当然,也不能忘记从运动员转作为教练的刘国梁、王皓、马琳等等。
他们驰骋于各大乒乓球赛场之上,身负着球迷们的所有希望,在观众的心目中,他们已经成为了中国乒乓球的代名词。
第3392052号“马琳MALIN”商标,是某体育建材公司于2002年12月3日提出的注册申请,被核定使用在第28类乒乓球拍;乒乓球;球拍胶粒;运动球类;棋;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止。
“马琳”这个名字,再加上是使用在乒乓球、乒乓球拍等商品上,很难让人不联想到那个获得过18个世界冠军的马琳。
很顺利地,马琳对这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然而,体育公司不服裁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并表示,申请的这件商标来源于本公司的股东马琳,而并非是乒乓球冠军马琳的姓名。
然而,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到的体育公司股东,里面并没有一个叫做马琳的人存在。体育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
并且,经过调查了解到,体育公司在乒乓球拍及乒乓球包装上还印制有国家前运动员马琳挥拍的图片,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了“第三人马琳手写LOGO”的描述,在淘宝网上的擅自使用了第三人马琳的照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马琳于2002年前就多次获得世界性乒乓球比赛冠军,可以认定,第三人马琳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02年12月3日前,已经在乒乓球拍等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即使在同名的情况下,股东“马琳”与作为国家前运动员且在国际乒乓球赛事上获得众多荣誉的第三人“马琳”的知名度显然不同,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乒乓球及乒乓球拍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更多的会联想到第三人马琳。体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印证了其注册争议商标系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知名人物的姓名等内容如果允许任一市场主体在相关产品上随意注册,可能会影响市场经营秩序。
综上,驳回原告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蹭名气”“傍名牌”的现象在商标方面已不少见,要想完全杜绝,企服快车面需要商标权利人务必要做好商标的防御保护工作,企服快车面也要及时关注自己商标和类似商标的申请状态,以便做好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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